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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简介


    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自治区文物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指导、协调全自治区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 行使全自治区范围内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查处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护方面的专业意见。
    (四) 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馆藏文物和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维修项目;审核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五)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依法管理自治区级文化历史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 指导全自治区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指导民间博物馆依法有序发展。
    (七) 指导全自治区的考古工作;审核考古项目;审核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八) 审批全自治区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消;主管文物出境鉴定和文物损毁价值评估。
    (九)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预算经费;审核并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 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组织知道博物馆和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
    (十一) 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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