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物字[2007]307号
各地市文化(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经审核、研究,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 级别:乙级。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西藏山南地区建筑工程建材工业总公司。 级别:二级。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专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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