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扎什伦布寺保护维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公示,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西藏扎什伦布寺保护维修工程 建设内容:拟对措钦大殿、强巴佛殿、四世班禅灵塔祀殿、甘珠尔殿四座殿堂和罗挖院、果扎院、当勤院、婆多院、喜奶院、扎西街康院、哲丰院七处米村院进行保护维修,复建托桑林扎仓和夏孜扎仓两处显宗院,修复寺庙大门和围墙,并对工程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进行整修,包括总体(电气、给水、雨水和污水排放、景观照明、防洪等部分)、安防、消防系统、防雷。 建设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投资总额: 计划总投资11800万元 实施计划:计划在2008年6月开始实施,2011年11月完成。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鎏金过程产生的汞蒸气经吸附装置处理后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排放,经预测分析,最大落地浓度远低于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中的标准值,对周围居民和寺内僧侣、游客等影响甚微;油漆废气、扬尘和机械废气等通过加强施工期管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2) 声环境影响:噪声污染来自各类施工设备工作时的噪声和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经预测分析,施工噪声影响范围主要在寺内,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2348-90)标准要求,对声环境影响不大。 (3) 水环境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除渣等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数量不大,通过寺内排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与现状排污情况基本相同,对纳污水体年楚河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5)生态环境影响:本工程土方施工量较小,通过采取水土保持和修复等措施,对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小。施工期间对扎寺局 部景观会有一定影响,工期结束后景观随之恢复,并通过工程实施改善了寺内景观。 (6)文物影响:本工程对文物的影响主要是施工振动和废气等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影响,由于工期是短暂的,通过加强施工期管理,其影响水平可接受。 工程结束后上述影响均随之消失。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鎏金工艺产生的汞蒸气采用充氯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研磨过程通过用甘油或5%硫化钠液等覆盖汞液面降低无组织排放;油漆工艺选用环保型油漆降低有机废气排放量;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增加洒水抑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除渣等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拌料和场地喷洒;鎏金前处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喷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通过寺内排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选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减少大型设备的使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工期等。 (4)固体废物:鎏金工艺治理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含金属沉渣属于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他弃土和建筑垃圾等尽可能分拣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5)水土保持:指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开挖场地、临时堆场和弃土场分别采取洒水抑尘、雨季临时覆盖、及时回填和清运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恢复。 (6)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编号后移出妥善保管;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对施工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增加遮挡措施,采取成熟有效的施工工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树立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主动保护文物。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通过对扎寺的全面维修保护,进一步完善扎什伦布寺的各项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程建设结合文物和传统工艺特点采取了有效的污染控制和文物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不变。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本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工程的环评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众对本工程所在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 (2)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3)公众对本工程的了解状况及反应; (4)公众了解本工程情况后,从环保角度考虑,对本工程建设持何种态度; (5)公众对本工程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拉萨市天海路24号;邮编:850001;联系人:蒙乃庆;联系电话:0891-6825152
传真:0891-6821195;E-mail:77637391@qq.com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方式: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编:100081
联系人:刘勤亚;联系电话(传真):010-68409384;E-mail:eia@cams.cma.gov.cn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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